根据我国的《保险法》,投保人是一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个人或法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与保险公司一同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以便恢复或修复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用。如果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降低,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并按照实际降低的天数来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有权要求合同恢复效力。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天没有支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会中止。然而,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有权要求重新恢复合同的效力。
4、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在需要时进行受益人的变更。
总之,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请求费用承担、降低保险费、复效以及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等。这些权利保证了投保人的权益,并促使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