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适用指定代理人:1、当监护人身份存在争议时;2、当公民被宣告失踪并需要进行财产代管时;3、遗产继承中需要指定代理人的情况;4、民事诉讼中需要指定代理人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的法律规定,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一事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前,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指定。在根据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那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