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一种通过授权或法院指定,在当事人的名义下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这就是诉讼代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获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才能代表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人享有诉讼代理权,被称为诉讼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仅进行诉讼行为传达的人,例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法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能被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古罗马时期,只有监护人和刑事诉讼的告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提起诉讼。《萨利克法典》在5世纪规定:“如果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亲自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赴庭,将被罚款十五金币,这笔罚款将归代出庭者所有。”到了18世纪,各国立法确立了诉讼代理制度,并承认将诉讼代理作为一种职业的律师制度。